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虞宏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振华与被告虞宏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李振华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振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文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