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虞宏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振华与被告虞宏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李振华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振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文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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