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华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执行人:王昌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华旦与被执行人王昌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昌昱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华旦于2021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任何财产。

三、2021年6月5日向博乐市县人民法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收益性保险,工资收入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土地。

四、2021年6月7日在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办公室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

五、法院2021年6月23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信息。

请求情况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被执行人名下博乐市有一套房子,并这套房子已被抵押15年,在网络查控措施中已扣划被执行人8605.64元,有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本人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昌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华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昌昱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昌昱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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