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窦龙,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捕前住本溪市平山区西泊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窦龙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公积金、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公积金、证券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