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志勇,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楼,公民身份号码6XXXXXXXXXXXX8。 被执行人:西安鼎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XXX号XX广场XX层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73X87W。 法定代表人:王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欧阳志勇与被执行人西安鼎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欧阳志勇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2民初188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案件款9191.28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鼎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金凤(公民身份号码6XXXXXXXXXXXXXX6)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