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恒如裕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华阳工业区华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赵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宝林,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东海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恒如裕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恒如裕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60元,由原告江苏恒如裕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