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金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64楼2层213、214号。

法定代表人:崔丹平,总经理。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李金泉与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毛金柯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刘 赛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辛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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