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厚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翠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厚泉与被告卢翠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厚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翠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厚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卢翠青归还原告赵厚泉欠款7062.40元;2.诉讼费由被告卢翠青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卢翠青丈夫孙柳全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19日分两次在赵厚泉处赊欠化肥款7062.40元,但孙柳全于2020年3月份因车祸不幸去世。该欠款原告赵厚泉多次找被告卢翠青催要,但被告卢翠青一直以没钱偿还为由,故为维护赵厚泉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农资化肥销售,被告与孙柳全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承包土地种植农作物。期间孙柳全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农药,并于2020年3月11日、3月19日分别出具欠款800元、6262.40元的欠据两张。以上欠款共计7062.40元,孙柳全一直未支付。后孙柳全于2020年3月份因车祸不幸去世。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一直以没钱为由未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欠条、录音材料、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与孙柳全系夫妻关系,且孙柳全在原告处赊欠化肥农药用于夫妻二人共同承包的土地种植的农作物上,现孙柳全不幸去世,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翠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卢翠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厚泉货款706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卢翠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