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秋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泽填,广东典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伟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秋荣与被执行人陈伟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51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伟波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丁秋荣工款30000元及该款利息(按判决书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20年12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尚欠工款3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付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尚欠的工款20000元应于2021年2月5日前付还给申请执行人(还款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账付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部分;二、和解履行期间,本案依法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275元及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5102执151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没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