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别尔克波力·霍加拜,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哈力木·木台,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哈那提江·巴比,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别尔克波力·霍加拜与被执行人哈那提江·巴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别尔克波力·霍加拜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8229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58229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哈那提江·巴比在银行、土地、工商、证券、自然资源局、房地产管理所、不动产登记局、全国车辆管理所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哈那提江·巴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别尔克波力·霍加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哈那提江·巴比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别尔克波力·霍加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哈那提江·巴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哈杰提 书记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