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荣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荣辉诉被告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荣辉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荣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荣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邹荣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旺青 人民陪审员 邓小辉 人民陪审员 何英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栩瑛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