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荣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荣辉诉被告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荣辉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荣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荣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邹荣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旺青 人民陪审员  邓小辉 人民陪审员  何英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栩瑛 书 记 员  雷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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