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执行程序用)
(2021)川3334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它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理塘县。
申请执行人二:拥某,女,****年**月**日出生吧,住理塘县高城镇。
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它某、拥某和雷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某某和申请人某某、拥某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雷某某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欠款11065.47元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院印)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格 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