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汪发鑫,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漳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发鑫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8723元,并对赔偿总额259728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闽刑更6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40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漳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发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846.5分,合计6054分,表扬10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获得4999分。该犯已缴纳罚金3000元,交纳民事赔偿款2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发鑫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财产刑及民事赔偿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发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39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惠珍 审判员  王泰峰 审判员  徐鸿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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