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中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张掖市火车站一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0805908C。

法定代表人姚正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余业,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州区小满镇大柏村民委员会。

住所甘州区小满镇大柏村。

负责人朱东,系小满镇大柏村民委员会书记。

被执行人张幸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自由职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中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小满镇大柏村民委员会、张幸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3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甘州区小满镇大柏村民委员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中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8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43万元,剩余50万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甘州区小满镇大柏村民委员逾期一期未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中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幸忠对上述借款本息的5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被告甘州区小满镇大柏村民委员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6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中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小满镇大柏村民委员会、张幸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州区小满镇大柏村民委员会偿付案件款108万元,当庭偿付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付50000元,下剩98万元,于2022年1月10日前协商解决;被执行人张幸忠对上述借款本息的4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中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甘州区小满镇大柏村民委员会、张幸忠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中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可于2022年1月30日后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中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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