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峰,男,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李砚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于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赵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潍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诸城市吉产三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桃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砚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西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潍政,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9)鲁078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吉祥三宝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李砚宇、于萍、赵磊、王维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40107.25元。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21年5月28日、2021年月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7月20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侯查封查封被执行人李砚宇所有的位于诸城市,房产证号为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0××0号房产;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王潍政所有的位于诸城市,房产证号为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0××1号房产;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公字第0××6号、第0××9号、第0××8号、第0××7号房产。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签批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签批罚款决定书。。
5、2021年月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78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