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筱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油坊胡同2号楼2层210。
法定代表人:吴斯坤。
被告:中企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1669(西田各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吴斯坤。
被告:北京中荣所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8层1单元1830-2。
法定代表人:李小涛。
审理经过原告肖筱南与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中企联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荣所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肖筱南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肖筱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肖筱南撤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曹 蕾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魏溶辛
书 记 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