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河南省新蔡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人民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巍,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桂荣诉被告河南省新蔡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张桂荣诉称,新蔡县养老机构一次性将原告从2015年6月至2021年1月的退休养老金212396.16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河南省新蔡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在新蔡县的建设银行账户中。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并拒绝返还此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及时返还原告的退休养老金212396.16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
本院查明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张桂荣系新蔡县人民法院干警亲属,新蔡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桂荣系新蔡县人民法院干警亲属,新蔡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