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中龙湖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高锦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志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
审理经过
原告晋中龙湖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中龙湖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晋中龙湖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