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执行人:营口市某村民委员会,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村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营口市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辽081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执恢52号案,终结执行。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我院或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