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庆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灯塔市。

被告:吕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关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阳光旅行社职员,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庆芳与被告吕刚、关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庆芳,被告吕刚、关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庆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98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28日被告吕刚向原告借款144100元,已经偿还46100元,剩余98000元至今一直未给付,被告吕刚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当时约定5月末还款10000元,11月末还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9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吕刚辩称:欠款属实。因为干工程,我向原告一共借款144100元,借款期间我一直在还,还了46100元。2018年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出具后我没有再偿还过原告欠款,因为原告扣了我一台车。

被告关丽华辩称:被告吕刚向原告借款我不知道。后来,我问吕刚我的车呢,吕刚说在原告那里,这时我才知道吕刚欠原告钱的事。原告扣的车是我的名字,我是车主,是我婚前的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吕刚系朋友关系,2017年,被告吕刚因在盘锦干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44100元,借款后偿还46100元,尚欠98000元。2018年5月14日,被告吕刚为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约定:吕刚在郭庆芳手里借98000元整,5月末给拿回10000元,11月末保证给拿回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尚欠98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另查,被告吕刚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上述确认事实依据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吕刚偿还借款98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丽华辩称被告吕刚向原告借款其并不知情,因该笔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关丽华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吕刚、关丽华偿还原告郭庆芳借款9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吕刚、关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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