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张鲁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长军与被执行人张鲁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初17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鲁玻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柳长军偿付合同款40000元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20000元,关于余款2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鲁玻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柳长军一次性支付案款2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张鲁玻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柳长军有权就本案原执行标的全额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柳长军与被执行人张鲁玻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孙扬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