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鄂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恩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企业天地3号31层02房。

法定代表人:聂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巴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潜江市。

被告:恩杰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紫月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聂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鄂斌与被告武汉恩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维平、恩杰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鄂斌于2021年6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王鄂斌此后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就本案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再行向任何人、任何单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鄂斌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鄂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王鄂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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