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西安再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城市一号6号楼A座12层(北侧)。         负责人:崔志瑞,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霞与被告西安再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玉霞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玉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玉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丽君 书记员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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