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京虹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静,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泸州泸贡天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喻寺镇iv>
法定代表人:程祖泉,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接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京虹门酒业有限公司、泸州泸贡天康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二被执行人未在住所地经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债权、车辆、不动产登记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指定商品的行为,因未找到二被执行人,无法确定二被执行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已停止,暂无法执行;对于判决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在《成都商报》刊登声明的行为,亦因未找到二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无法对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61,800元,经本次执行,债权均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0,018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