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崔华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森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陈森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辉灿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宏,被告陈森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陈森俊向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7701.3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29日起以理赔款7701.38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陈森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2日,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向被告陈森俊签发《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为被告陈森俊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为被告陈森俊,保险金额为18540.57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75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以借款发放日为每月还款日。合同签订后,银行于2019年9月12日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陈森俊发放合同项下的借款。被告陈森俊收取款项后,发生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的保险事故。2020年12月29日,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向银行支付理赔款7701.38元。银行向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出具《债转权益转让书》,确认收到上述赔款,同意就已取得赔款部分向借款人索赔的一切权益自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赔付之日起转让给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有权要求被告陈森俊向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返还代偿款项。但经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多次催收,被告陈森俊至今未还。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认为被告陈森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森俊承认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和起诉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陈森俊承认原告人保佛山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森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偿付理赔款7701.3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29日起以理赔款7701.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预交),由被告陈森俊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森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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