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周相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申请执行人马靖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孙广伟,男,满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尚学义,女,满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靖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广伟、尚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相东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孙广伟在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218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周相东称,2018年7月9日,法院作出(2018)辽0504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广伟无经济往来,裁定书中指的款项为项目负责人周相东所有,裁定中止冻结被执行人孙广伟在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工程款218万元。2019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马靖科向法院起诉,法院以(2019)辽0504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马靖科起诉,申请执行人马靖科服判,未上诉。2020年11月24日,本溪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本仲裁字第1号裁定书裁决,认定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明山区法院解除查封诉争87万元后,向案外人周相东支付此款。

原告诉称

综上,被执行人孙广伟与他人的民间借贷与案外人周相东无关,请求法院中止冻结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周相东的工程款。

申请执行人马靖科称,不同意中止对该债权的冻结。(2018)辽0504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合。法院冻结的工程款债权与案外人周相东无关。(2019)辽0504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书送给申请执行人马靖科以后,申请执行人马靖科没有及时上诉导致了该裁定过期。2020年11月24日,本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本仲裁字第1号裁定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6年5月4日,本院作出本明法(2016)辽0504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孙广伟在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218万元。2017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6)辽0504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孙广伟、尚学义偿还申请执行人马靖科借款143.3万元及利息。2018年3月20日,因被执行人尚学义、孙广伟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马靖科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4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尚学义、孙广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8年6月12日,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债权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8)辽0504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孙广伟在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218万元的冻结。2021年4月21日,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孙广伟在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确有工程款债权21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本案中,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认被执行人孙广伟在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有工程款债权218万元,故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孙广伟在本溪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218万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案外人周相东主张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周相东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书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书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