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991R。
主要负责人:严耀华,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年春,系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黄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小平在车管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赣A×××××东风日产汽车),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4日首次查封了上述车辆,且向江西省交警大队发送了协助扣押通知书,要求扣押上述车辆,现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提起处置;被执行人黄小平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小平名下交通银行南昌青化支行账号:62×××33有存款2000元,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小港支行账号:15×××25有存款957元,本院依法扣划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231元后将余款2726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小平名下其它银行账号只有零星余额,数月未有变动。
2、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小平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黄小平名下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小平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6月7日将被执行人黄小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小平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集镇居委会干部)调查,证实被执行人黄小平不在本地,经济收入不详。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792.32元和违约金918.83元、手续费460.73元及利息858.40元(利息计至2020年3月6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实际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175元。截止2021年7月8日,已执行2726元,未执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7066.32元和违约金918.83元、手续费460.73元及利息858.40元(利息计至2020年3月6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实际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17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