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郝小飞,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追缴郝小飞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洛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小飞被判处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郝小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5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庭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郝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5)洛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
二、2021年5月25日、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郝小飞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2021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1)豫7102执39号执行裁定,以2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郝小飞在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营业部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202.39元。同日,本院作出(2021)豫7102执40号之一执行裁定,以2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郝小飞在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78.53元。6月15日,本院分别作出执行裁定,将上述已冻结金额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6月23日,本院将已执行到位的罚金280.92元上交国库。
三、2021年6月7日,到被执行人郝小飞户籍所在地栾川县××村对其进行调查。通过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郝小飞常年不在家,父母也不在家,家中无其他人员居住,具体情况无人了解。该村村委会向本院提供了证明,执行人员对走访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郝小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被执行人郝小飞的联系方式。经工作人员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对查询过程进行拍照取证。
2021年6月8日,向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档案室查询被执行人郝小飞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小飞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实际执行到位280.92元,尚余1719.0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已发现的财产进行了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郝小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