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小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庞媛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关于赵小软申请执行张海涛、庞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庞媛媛的银行存款账户。因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庞媛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庞媛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