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
法定代表人:谈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负责人:徐飞龙,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韦晗,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