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
被告许×,现住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梁×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原告人民币69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5日被告以急用资金为名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条一支,期间于2020年2月6日被告归还原告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经查明:被告许×对原告梁×陈述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偿还原告梁×借款69300元,三年之内还清;
二、上述款项,被告许×于2021年5月30日前从领取的工资中每月支付1000元,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本院查明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被告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