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文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住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英,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尹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住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殷文彬诉被告尹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文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491元,合计46491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尹涛在原告处赊购了电线和部分建材,2017年9月11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4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承诺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11月15日前支付22000元,但之后被告没有按照承诺的时间付款,且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尹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殷文彬为证明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尚欠材料款42000元未还事实,逾期支付利息4491元,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的依据。被告尹涛未到庭对证据提出质证异议,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对本案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尹涛在原告处赊购了电线和部分建材,2017年9月11日双方结算,被告尹涛共欠原告材料款42000元,由被告尹涛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今借到殷文彬利现金42000元,定于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在2017年11月15日前结清,上述内容如违约,本人名下房产日新三区15-1-602自动变更到殷文彬名下”。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殷文彬多次索要,被告尹涛至今分文未还。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殷文彬在庭审中陈述欠款本金为4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期间分两段计算:其中:1、欠款20000元自2017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1日,共计22个月,年利率按6%计息,利息为2200元;2、欠款22000元自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1日,共计625天,年利率按6%计息,利息为229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电线及建材等物品的购销合同,但原告已向被告供应电线及建材等物品,由被告尹涛出具的一份“借条”予以证实,该借条实质上为“欠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原、被告双方涉及电线及建材等物品的购销合同事实成立。现原告殷文彬要求被告尹涛归还材料款42000元,原告殷文彬提交的证据充分,对原告殷文彬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涛未及时给原告殷文彬还款,给原告殷文彬造成损失,原告殷文彬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殷文彬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尹涛支付欠款20000元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1日,共计22个月,年利率按6%计息,利息为2200元;2、欠款22000元利息,自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1日,共计625天,年利率按6%计息,利息为2291元,逾期付款利息期间属合理期间范围,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原告殷文彬诉讼请求中逾期还款利息4491元属合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殷文彬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殷文彬归还借款42000元;

二、被告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殷文彬支付逾期还款利息44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尹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松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依加马力·塔力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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