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礼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秀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德,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礼艳与被告李秀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杨礼艳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礼艳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礼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杨礼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