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垣曲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垣曲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垣曲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垣曲县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原告垣曲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邱自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