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伟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

被告:吴振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恩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冯伟京与被告吴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冯伟京于2021年9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伟京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伟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伟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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