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567383049L。
法定代表人:康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尹承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李晓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新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被告:潍坊市芮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大杨戈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MPM877E。
法定代表人:李新波。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承财、李晓艳、李新波、潍坊市芮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