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住所地:来宾市北二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红春。
被执行人毛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申请执行毛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3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8735.1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伟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封了其名下长城牌小汽车(车牌号:桂G×××××)一辆,但该车未能实际控制,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它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20)桂13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