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恒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阳,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静,女,公司员工。
被告:张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牛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恒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牛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成都恒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成都恒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恒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云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