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立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郭金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立博与被执行人郭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2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金鹏应向申请执行人杨立博支付货款156000元、利息44200元、案件受理费433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68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郭金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执行申请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郭金鹏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存款,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郭金鹏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8138.17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杨立博支付完毕。被执行人郭金鹏向申请人杨立博支付现金20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金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金鹏名下有房产。
四、通过社区走访调查、家庭调查等,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金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向被执行人郭金鹏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杨立博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杨立博以被执行人郭金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杨立博应受偿的金额为204530元,已受偿金额为8338.17元,未受偿金额为196191.83元。被执行人郭金鹏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2968元。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新0202执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