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淑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淑杰罚金一案中,依法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淑杰名下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总价款共计14800.00元已上缴省财政。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对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过程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王淑杰高消费。被执行人应交罚金100000.00元,未支付85200.00元。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