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汕头市昌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xxxxx。
法定代表人:贺某1。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奇盛兴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汕头市昌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奇盛兴染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汕头市昌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昌平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奇盛兴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汕头市昌平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7.82元,由原告汕头市昌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