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赵开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住云南省腾冲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超与被告赵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开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9329.43元。二、判令被告以39329.43元为基数以年息18.6%(2020年8月份LPR的4倍)为标准支付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左右,原告李超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赵开云认识。后来,被告以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钱,每次原告均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转账交付出借款项,后因出借次数过于频繁,原告遂要求被告就这前所借款项向其出具借条和借据。截止2020年8月份,被告一共向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条和借据,借条累计借款31700元。此外,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原告在此期间还陆续向被告出借了7626.43元的借款,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借条或借据,但被告对此均表示认可。到此,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向原告借款39329.43元,借款期限界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拒不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为货币接收人,原告所在地为富源县,依据法律“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开云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李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2、借条协议原件两份、借据原件两份、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31700元的事实;3、富源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开支保全费413元的事实。被告赵开云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李超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举证,综合原告李超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0年6月18日,被告赵开云以个人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李超借款16700元,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宝转账,利息1000元,期限为三个月,于2020年8月30日归还本息,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同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被告赵开云又以大中专招生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李超借款5000元,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宝转账,借款时间于2020年8月30日止,约定若不按时还款,按借款金额的30%加收逾期利息。2020年6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告赵开云又以秋季招生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李超借款10000元,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宝转账,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约定若不按时还款,按借款金额的30%加收逾期利息。上述款项合计31700元。经原告李超索要未果,遂向本院起诉,状诉所请。
另查明,双方在借款协议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赵开云向原告李超借款使用,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借贷双方对本次借款期限已作了约定,被告赵开云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原告李超要求被告赵开云偿还其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告李超关于在此期间还陆续向被告出借了7626.43元的借款,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项请求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赵开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开云偿还原告李超借款本金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超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84元,退回原告李超392元,其余392元及保全费413元共计805元,由被告赵开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