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百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丽娜,系原告母亲。
被告:长春市诺睿德创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与天富路交汇诺睿德国际商务广场A八栋102至105号、1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沛鑫。
审理经过 原告徐百辰与被告长春市诺睿德创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徐百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徐百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