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喜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杰,鸡冠区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福,鸡冠区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玲,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喜春因与被上诉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喜春于2021年5月1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喜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喜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高喜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广江 审判员 郭 瑛 审判员 成 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锴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