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彦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路现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霍旭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彦朋、路现伟与被执行人霍旭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82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霍旭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161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