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庹华丰(曾用名庹洪,别名探头、光头),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庹华丰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庹华丰伙同李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多次在彭水县城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12月27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庹华丰伙同李某某将被害人丁某某停靠在此的一辆白色摩托车盗走。同日凌晨4时许,庹华丰伙同李某某又将被害人冉某1停靠在此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31元、电动摩托车价值2669元。

二、202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庹华丰伙同李某某来到彭水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售楼部,将该售楼部空调外机内的铜管、压缩机等材料盗走后出售。

三、202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庹华丰伙同李某某将被害人冉某2放置在此的三个变形金刚玩具车内的电瓶盗走后出售。

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庹华丰在彭水县绍庆街道梦幻网吧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盗电动摩托车内的电瓶被被告人庹华丰出售,被盗电动摩托车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冉某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庹华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庹华丰具有坦白、累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庹华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庹华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庹华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庹华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庹华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丁某某3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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