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413。 法定代表人:雷继尧,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10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交通运输厅发布交办运函[2018]2052号通知,被上诉人车辆无需挂靠在上诉人公司名下运营,但该通知并未直接导致该挂靠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发生变化,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在此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对被上诉人明显不公平。二审期间,当事人亦要求解除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基于以上原因,以及为避免当事人诉累,现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挂靠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解除时间及后果一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10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关宇宁 审判员 陈 睿 审判员 张小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