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
被执行人:党**,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临泉***人,身份证号:142326**。
被执行人: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白**与党**、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1)晋112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党**归还申请人白**借款本金***元,并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及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郭**对被执行人党**归还申请人白**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党**、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郭**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利息、执行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