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杏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9年12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湘01刑更16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21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截止至2020年9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118.5分。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电子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杏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杏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维持不变(刑期至2028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罗     新 人民陪审员 (院印)刘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  含  未 书 记 员 李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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