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明发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滨,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住所地定陶县北苑小区21号楼A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安晓梅,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风英、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与原告2013年1月至2021年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经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58号仲裁裁决认定原、被告双方2013年1月至2021年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5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与事实不符,原告与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签定劳务外包协议,被告与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受定陶分公司的管理,原告只是为预防风险与定陶分公司签定外包协议时约定由原告代发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62条规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为徐风英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所在地为菏泽市定陶县(区)北苑小区21号楼A单元202号,本案应当由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与徐风英签订的劳动合同、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徐风英与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徐风英的实际工作地亦不再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管辖,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济南民众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