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刘应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波,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应全诉被告刘洋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应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波,被告刘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应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刘应全与刘洋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洋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应全因未结婚无子女,于1999年6月8日收养刘洋为养子,于2000年2月22日办理了收养公证,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刘应全收养刘洋后,刘洋一直随刘应全的兄弟刘应彬夫妻共同生活,刘应全没有抚养刘洋,双方没有真正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现刘洋已经成年,且未赡养刘应全,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未果。刘应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洋辩称,刘应全诉称内容属实,刘应全收养刘洋后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同意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应全未婚无子女,于1999年6月8日收养弃婴刘洋,将刘洋落户在刘应全户籍下,于2000年2月22日在原铜梁县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关系公证。刘应全收养刘洋后未与刘洋共同生活,未抚养刘洋。庭审中,刘应全、刘洋均陈述未按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刘应全、刘洋的当庭陈述,刘应全提交的收养关系公证书、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少云村村民委员会和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少云村第十村民小组共同出具的证明,证人周遵云、刘礼富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刘应全收养刘洋后虽办理了收养公证,但未按规定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该收养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法律效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刘应全与被告刘洋的收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甜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春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